一般条款和条件
§ 1 适用范围
- Skiverleih Zugspitze,Martin Voigt,Mühlstr. 3,D-82467 Garmisch- Partenkirchen,电话:+49 8821 74505,电子邮件:mail@skiverleih-zugspitze.com(以下简称 "出租方")通过本网站与第三方(以下简称 "承租方")签订的以租赁滑雪设备为目的的合同,除非另有详细约定,否则仅在下列一般条款和条件(GTC)下达成一致。
- 在此拒绝承租方对其条款和条件的反确认。承租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只有在得到出租方明确认可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 2 合同的订立
- 出租方的产品说明并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不过,它们确实是邀请承租人提交具有约束力的报价。
- 出租方的相应租金应根据要求或通过出租方网站上的报价或介绍进行通知。租金按租赁物件可使用的每一天或部分时间的全天租金计算。合同租赁期间租金的增加不包括在内。
- 出租人可在五(5)天内通过向承租人发送确认函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接受承租人的要约;在前一种情况下,收到接受声明具有决定性意义,在后一种情况下,客户收到租赁物件具有决定性意义。接受要约的期限从承租方发出要约的次日开始,至发出要约的第五天结束。
- 如果房东在此期间不接受要约,则视为拒绝要约。在这种情况下,租户不再受其意向声明的约束。否则,承租人应在点击按钮发送订单之日起两(2)周内受其意向声明的约束。
"带费用订单"。在出租方书面确认订单后,应适用本 GTC 第 6 节的规定。 - 任何输入错误都可以通过常用的键盘和鼠标功能(例如通过浏览器的 "后退 "按钮或借助 "后退 "和 "下一步 "按钮)进行纠正。
可以删除。点击垃圾桶符号("删除")可将购物篮中的商品删除。输入错误也可以通过取消订单过程来纠正,例如关闭浏览器窗口,必要时从头开始。点击
如果租户点击 "带费用订购",则无法再进行修改。不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更正请求或行使取消权。 - 合同文本由出租人保存,并在订单发出后以文本形式(如电子邮件)发送给承租人,其中包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取消政策。
- 承租方在订单中指定的收款日期只有在出租方通过电子邮件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除非另有约定,租金必须提前支付整个租期。租期超过一年的
(1) 第一(1)个月的租金必须提前支付,以后月份的租金在每月第三(3)个工作日之前支付。如果同意代收,承租方有义务自费从出租方处领取租赁物件。 - 合同文本保存在房东的内部系统中。出租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可随时在其网站上查阅。订单数据和一般条款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承租人。一旦订单完成,出于安全原因,订单数据将无法通过互联网访问。
§ 3 租赁物件的移交
- 承租人有义务在开始计划的使用前通过调试检查租赁物件是否正常运行。如果承租方发现任何缺陷,有义务立即通知出租方。
- 如果出租人对缺陷负责,则有义务和权利随时纠正或纠正对合同至关重要的缺陷,并承担纠正缺陷所产生的费用。在缺陷修复期间,承租人应免缴租金。如果出租人无法弥补缺陷,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或取消合同。
- 在领取租赁物件时,租户必须出示带有照片的正式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或驾驶执照)和预订确认书。
- 可随时更换租赁物件。如果租户决定选择更高或更贵的房型,则必须支付相应的附加费。如果选择了较低/较便宜的房型,则不予退款。
- 租户在地址表上签字,即确认其个人资料的准确性,这些资料将用于专业绑定设置。未经授权,租户不得更改房东的绑定设置。
§ 4 租赁期
- 租期从出租人领取租赁物件或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件之日开始。租赁关系最早于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承租人只能在出租人的营业时间内在指定的归还地点归还租赁物品。根据出租方的要求,租赁物件也可归还至归还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
- 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租赁物件,则应向出租方支付每一天或部分时间的全天租金。延长租期必须与出租方达成一致,并需书面确认。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545 条默许延长租期的情况除外。此外,《德国民法典》第 546a 条也适用,但保留要求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 所有租赁物品必须在约定租期的最后一天下班前归还。如果租赁物品的使用时间超过约定时间,则应按照当地市场标准,在约定租金之外收取实际使用时间与原约定租赁时间之间的差额,并由承租方直接在现场以现金支付。此外,出租方保留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 下午 3:30 后归还的租赁物,仅从下一个日历日开始收取租金。如果在上午 10:00 之前归还租赁物,则不收取当前日历日的费用。
§ 5 保险选择
- 租户可选择为租赁物品投保损坏或失窃险,约定免赔额为市值的 25%(25%)。保险费用为租金总额的 10%(10%)。
- 如发生失窃,承租人必须在二十四 (24) 小时内向有关安全部门报告,并立即向出租人报告。
- 如果租赁物件出现损坏,承租方必须立即将其归还给出租方。
- 如果未投保的租赁物品被盗、破损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租用者应承担现值或维修费用。
§ 6 取消、撤回
- 租赁合同有固定期限。合同租赁期从出租方书面确认的收货日期起至承租方在订单中指定的结束日期止。在合同租赁期内,合同双方不得取消租赁关系。特别是
房东无权因恶劣天气条件或房东无法控制的其他障碍而终止合同。 - 特殊取消的权利不受此影响。特殊取消的原因尤其包括租户生病或发生意外,或租户的近亲或同行者去世。取消预订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东。
- 如果承租人在租房期间受伤或生病,只有在立即将租用物品归还房东并出示医疗证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退还租金。出租人应从出具医疗证明之日起按比例向承租人退还租金。
- 如果承租人延迟领取或根本不领取租赁物品,则不退还租金。如果承租人提前归还所租物品,也不退还租金。
- 取消保险可在预订租房时在线购买。购买取消保障的附加费为租赁公司标价的 10%。有取消保障的预订最多可在预订物品提货日期前两天取消。如果未购买取消保护,则不能取消预订。
§ 7 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 租用者在约定的租用期内对租用物品负责,因此必须按照其功能和使用条件谨慎使用。租用者必须确保租赁设备(尤其是滑雪板)分开存放,或存放在滑雪保险箱内。夜间,租赁设备必须存放在上锁的房间或上锁的车辆内。
- 承租人对其负责的租赁物品损坏的维修费用负责。如果租用人负责的租用物品丢失、错放或被盗,租用人应承担重置价值。
-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因承租人负责的租赁物件损坏、丢失、失踪或被盗而进行必要的更换或修理所造成的停机费用和收入损失。
- 承租方无权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或授予租赁物任何形式的权利。如果第三方通过扣押或查封对租赁物件主张权利,承租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第三方出租方所有权的事实,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 8 房东的责任和义务
- 原则上,缺陷的法定责任适用。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536a (1)条,承租人因租房缺陷而提出的无过失索赔被排除在外。
- 出租人违反重大合同义务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限于通常发生的和可预见的损害,除非出租人犯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如果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代 理人在下列情况下行事,也应适用上述规定
造成损害。除非出租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否则出租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违反次要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和免责不适用于人身伤害、健康或生命损失的情况。 - 如果在租户第一次接收租用的房屋时,房屋已经存在缺陷,房东必须纠正缺陷或更换租用的房屋。
§ 9 价格、付款、违约后果
- 所有价格均以欧元为单位,包含法定增值税。
- 可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通过 PayPal 付款:如果选择 PayPal 付款方式,则通过付款服务提供商 PayPal (Europe) S.à r.l. et Cie, S.C.A., 22-24 Boulevard Royal, L-2449 Luxembourg 处理付款,但须遵守 PayPal 使用条款,如果已有 PayPal 账户,则可在 https://www.paypal.com/de/webapps/mpp/ua/useragreement- 在线查看。
或根据
https://www.paypal.com/de/webapps/mpp/ua/privacywax-full [请点击此链接],如果租房者没有 PayPal 账户。订单完成后,将从租用者的 PayPal 账户中扣款。
现金支付:收取租用物品时以现金支付。 - 在直接借记退回的情况下,除银行收取的费用和开支外,出租人有权收取10欧元(€10.00)的定额费用。承租人应有权证明出租人未产生直接借记退回的定额费用或产生的费用明显较低。
§ 10 取消权
- 消费者一般有权取消订单。
- 有关取消权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房东的取消政策,可在相应菜单项下查看。
- 取消权不适用于在签订合同时不属于欧盟成员国的消费者,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唯一居住地和送货地址在欧盟以外的消费者。
§ 11 其他规定
- 合同语言为德语。
- 应适用德国法律。如果承租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主要归咎于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消费者),则本法律选择只适用于不剥夺承租人根据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享有的居住权的情况。
- 如果承租方是注册地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的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应是卖方的注册地。如果承租人的住所地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如果合同或合同引起的索赔可归因于承租人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则出租人的营业地应成为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但在上述情况下,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向承租人注册地的法院提起上诉"。